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吳春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子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442,727元及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清晰」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0月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未釋明交通事故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