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丙○○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乙○○給付之釋明文件(查乙○○非丙○○之法定代理人,且於民國102年8月30日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