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49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瑋祥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12,49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