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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陳永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65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