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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鍵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軍 


上列聲請人與林品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林品宏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林品宏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