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叡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
三、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8月5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