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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瑜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電子簽章等)。
三、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113年8月5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
五、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