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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素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素芬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4月1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