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恆睿
余欣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5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恆睿於民國109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邀同債務人余欣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7,501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許恆睿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余欣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2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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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