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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497元,及其中新臺幣67,89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巧琳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0,497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67,8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98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7,899元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