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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簡于鈞、黃國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簡于鈞應給付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30,887元...」,惟相對人欄尚有記載相對人黃國瑋,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漏載(如相對人黃國瑋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係欲撤回對相對人黃國瑋之請求,僅就相對人簡于鈞請求給付。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