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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0000號信箱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院詰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院詰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院詰凱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