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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瓊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按週年利率7.9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90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