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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茜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有相對人簽章之信用貸款申請書)。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4計算利息、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及本息攤還方式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