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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皓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其上所載之申請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198,754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