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富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或提出已依約催告債務人,而得終止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