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古凱文兼古雲貴之繼承人
陳美慧即古雲貴之繼承人
古依琳即古雲貴之繼承人
古依蓓即古雲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美慧、古依琳、古依蓓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雲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古凱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7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美慧、古依琳、古依蓓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雲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古凱文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