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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聲請人與陳氏竹桃即TRAN THI TRUC DAO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氏竹桃即TRAN THI TRUC DAO之入出境資料、在台居留地址、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