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欣騥即黃唯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欣騥即黃唯綾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