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柏村
上列聲請人與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利息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如起息日係民國113年5月22日,則請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釋明,因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最早可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即民國113年7月9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