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AGUSTIN SUDINAR WIDIASTUT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3,0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