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李明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明昌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明昌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