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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李明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明昌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明昌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