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增昀
上列聲請人與陳姷羽、陳明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陳姷羽、陳明順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狀附借款約定書未載借款期間),或提出已向陳姷羽、陳明順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二、承上,若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