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
債 權 人 林增昀
債 務 人 陳姷羽
陳明順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