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增
上列聲請人與張錫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人東騂企業有限公司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711,39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東騂企業有限公司/借貸簽收單(貸方),僅民國112年2月7日金額65,000元之單據,有債務人張錫仁之簽名,其餘單據均無債務人張錫仁之記載或簽章)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RT0000000、RT0000000、RT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或提出本件債權人李文增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1,150,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人李文增與債務人就借款200,000元有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該部分之請求聲明是否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增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