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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債  權  人  東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增  
債  務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39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