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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名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94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名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