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簡明進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巷0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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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21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