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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惠棋 
上列聲請人與李茂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茂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63,8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為「宏宏」,尚難以此認定為債務人李茂宏;又匯入之帳號亦無從得知為李茂宏之帳戶)(如提出釋明文件,請按每筆借款之數額、時間、約定還款時間或已催告債務人還款時間等依序羅列,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本院審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