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宸宇、何詩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何宸宇、何詩婷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40萬元,故請提出聲請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一,得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文件。
二、經查,聲請人均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及違約金,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