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美滿婦幼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黃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優生醫療社團法人優生醫院林景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