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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支票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 姓名」所載「中元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潘建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