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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邱建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力碇工程有限公司謝育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