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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應元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PW0000000)1紙,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