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人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彥宏(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之表示方式)。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