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慈暉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當事人欄聲請人慈暉電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如本裁定聲請人之記載方式)。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慈暉電腦有限公司王吉俊」)。
㈡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113年11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