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坤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琦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姿蘭」)。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二、請具狀補正具狀人處聲請人「坤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法定代理人亦需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