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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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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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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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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18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清單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