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527號
債 權 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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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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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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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委託人之債權人對委託人僅有普通債權,而無擔保物權且非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者,不得逕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院92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31號結論參照)。
二、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5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下稱本件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018號民事執行事件蔡霈宜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即債務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蔡霈宜,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務人係禾企木業有限公司,債權人非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且依本件執行名義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職是,系爭不動產之外觀確為第三人所有,依上開說明,系爭不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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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佳興路9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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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 佳興路9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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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 -------------- 佳興路9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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