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074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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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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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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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芳榮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鍾芳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澎湖縣○○鄉○○村○○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