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74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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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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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趙進通(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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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趙永裕即趙進通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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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61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次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同法第19條第1項亦有明文,雖同條第3項另有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規定,惟亦僅為「得」調查,並非執行法院有依職權代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義務,是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聲請調查財產,係促使法院發動職權調查,債權人並無聲請權,執行法院對於是否調查有裁量權(司法院94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9 則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趙進通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死亡給付金債權(下稱系爭專戶債權),並聲請本院發文向地政機關查詢債務人趙進通之遺產即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於民國102年間辦理耕作權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及債務人趙永裕於108年間因耕作權期間屆滿而取得所有權之相關資料(系爭查詢資料),又提出債務人趙進通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系爭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查。
三、本院審酌,系爭專戶債權依法均屬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又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趙進通於102年3月19日死亡,參其遺產清冊可知債務人趙永裕繼承系爭土地之耕作權,並於108年間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並以為釐清其中利害關係為由而請求向地政機關索取系爭查詢資料,然本院審認債權人業已提出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登記謄本,難認尚有取得系爭查詢資料並為調查之必要,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本件聲請執行事項均於法不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