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勍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鄭陳秀珠即陳坤亮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保證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花蓮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