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383號
債 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市○○區○○路0段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俞積材
住○○市○○區○○路0段0號8樓
債 務 人 陳金龍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5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金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健保、勞保投保單位,經本院查無債務人之健保、勞保投保單位,又第三人永豐銀行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