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8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美珍(歿)、楊青潽(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經查債務人阮美珍、楊青潽均已死亡,債權人亦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同年月1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5日、14日送達,有函稿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查詢單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