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8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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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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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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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具體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於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得領取之年金、生存保險金、解約金含保單帳戶內價值贖回、保單失效後應返還之責任準備金與其他投資效益等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據債權人陳報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