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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31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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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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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登來 
債  務  人  陳孟楦 
債  務  人  陳國璋 
債  務  人  鄭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四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政存款債權,亦即執行之標的尚屬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大社區及南投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