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游政展
住○○市○鎮區○○○路0號22樓
債 務 人 璟福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段000號1樓
羅仁璟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羅仁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債務人羅仁璟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498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法人為強制執行,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執行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自明。
二、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倪甄嬬於民國113年8月9日死亡,迄未選任董事行使職權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債權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為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審酌債務人羅仁璟為倪甄嬬生前之配偶,且同為本件債務之連帶債務人,對於本件債務及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狀況應有相當了解,且與之利害相關,足以維護債務人璟福企業有限公司之權益,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