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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71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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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詩詠 
債  務  人  李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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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金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