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57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林金縐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林金縐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15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陳林金縐之人壽保險,前經本院以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為由而予駁回。惟經查,陳林金縐係於91年7月30日遷出國外而非前開事由,故本院應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