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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1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尤韋傑即尤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以定其管轄法院,即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不明,其最後之住所係在高雄縣○○市○○○路000巷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 堤